

唐某(委托人)与高某于2006年在中山市认识,2007年同居生活,2008年非婚生子小高出生。唐某与高某同居后一直没有登记结婚,2009年高某对唐某实施家庭暴力,唐某不堪忍受离开高某。2019年高某就同居期间唐某以买房为由向高某借款、刷高某信用卡以及对小孩没有尽抚养义务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1、唐某偿还借款以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共计74247.95元;2、非婚生子由高某抚养,唐某一次性支付已发生的抚养费157080元;3、唐某按每年18000元的标准支付非婚生子至18周岁的抚养费12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唐某承担。 唐某现已结婚有了新的家庭,且唐某并不是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也不是如高某起诉她所言无故抛下孩子。应诉时间越来越近,唐某万分着急。秦文凤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后,详细分析案情,提出应诉方案,安慰唐某抚平唐某焦躁情绪。唐某完全同意秦文凤律师的意见,并决定委托秦文凤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1、非婚生子由高某抚养,唐某愿意承担每月500元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年满18周岁; 2、唐某并不是完全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已发生的抚养费唐某不愿承担; 3、唐某与高某同居期间为情侣关系,高某把钱给唐某时并没有约定是借款,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唐某不应偿还借款以及支付资金占用费共计74247.95元; 4、唐某、唐某弟弟曾为高某工作,高某应支付唐某、唐某弟弟工资合计35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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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
接受委托后,秦文凤律师收集证据,认真分析证据,寻找案件突破点,制定应诉方案;
跟进案情
跟进整个案件办理过程,积极与法院联系,按时陪同唐某到达法院应诉;
2019年12月2日,秦文凤律师陪同唐某按时到达法庭应诉,经过激烈的庭审后,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当场调解。1、非婚生子由高某抚养,唐某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年满18周岁;2、唐某于2020年1月1日前支付高某15000元,不得再就调解协议出具之前的债权债务纠纷主张民事权利;3、本案诉讼费由高某承担。唐某的诉求得到了大部分支持!
与描述相符
5.0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长沙 (CP2019092541219)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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