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1月19日,当事人李某某委托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接受委托后,浙江良驹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吴文晖律师负责本案。 接手本案后,通过当事人陈诉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吴文晖律师了解到,2016年,李某某经朋友介绍与 闫某相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1月24日闫某向李某某借款7万元,并向李某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款期限为2年,按月归还本息,本息合计 83289.12 元(其中利息 13289.12 元),如有违约,加付3%的违约金(2100元)。此后闫某又以各种理由向李某某借款 294370元,合计借款金额 364370 元,后陆续还款155700 元,尚欠借款本金 208670元、利息13289.12元,违约金2100元,合计224059.12 元。后当事人李某某多次催讨借款未果,决定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闫某归还借款本金208670元,利息13289.12 元,违约金 2100 元,合计 224059.12 元。
1
案件办理
为维护当事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我方主张。吴文晖律师收集整理了以下证据材料:1.借条、银行凭证一份,证明 2017 年 1 月 24 日被告向原告 借款 7 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款期限为 2 年,每 月还款 3470.38 元,如有违约,加付 3%的违约金;2.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支付宝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 2017 年 1 月 24 日之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 294370 元,合计借款 364370 元;3.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截至 2017 年 8 月 19 日,被告确认欠款 242500 元。同时,为增强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在吴文晖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对该聊天记录做了公证确认。结合上诉证据材料,吴文晖律师草拟了诉状,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0 年 3月2日,本案被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20 年 4月20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某某及吴文晖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4月27日,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 款本金 206670 元;二、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利息13289.12 元、违约金 2100 元。
与描述相符
4.6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杭州 (CP2019092541225)
下城区人民法院
6个月
您的需求我们已收到,我们正马不停蹄的安排律师与 您联系,感谢您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