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系某企业工作人员,受托为企业进行清债。为此刘某与该两家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就清债及利益分配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委托企业以刘某占用资金不还进行控告。检察机关以刘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经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刘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经两次庭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无罪释放。
无罪辩护
1
应诉
接受委托后,于宝泓律师收集证据经对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刘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案经两次庭审,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无罪释放。
刘某无罪释放
与描述相符
4.8刑事犯罪
刑事诉讼 深圳 (CP2019092541207)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40
您的需求我们已收到,我们正马不停蹄的安排律师与 您联系,感谢您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