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案例中心发布时间:2021-01-11
委托人工伤后致残程度九级,但是工资没有明确约定。委托人的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委托人人于2018年7月3日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相应补偿。
一、后续手术费20000元;二、2016年12月24日至2018年7月3日的护理费20800元;三、2016年12月24日至2018年7月3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0元;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00元;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000元;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0元。
1
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后由于对工资标准难以举证,为了尽力维护当事人权益,律师采取行业工资等标准主张,但是对方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抗辩。最终确定按照2017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7132元/月)支付申请人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792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792元,并得到仲裁委支持。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三个月的生活护理费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3600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肆元贰角整(5274.2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九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伍拾壹元整(53451元) 四、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九级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玖拾贰元整(42792元) 五、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九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玖拾贰元整(42792元)。
与描述相符
4.6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上海 (CP2019092541227)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
270
¥10000.00-¥25000.00
您的需求我们已收到,我们正马不停蹄的安排律师与 您联系,感谢您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