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某从2007年至2010年共计为湛江某公司在深圳4个工地安装消防工程,工地完工后,湛江某公司没有按时付款,除了已付款项外,湛江某公司法人的配偶黄某分三次向万某出具了三个借条,借条金额共计还有140000元未支付。除此之外,还有深圳四个工地的质量保修金,共计61705元未支付。合计共201705元未支付。万某的4个工程最后完工时间为2011年1月,工程完成后万某多次催促湛江某公司支付款项,湛江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付款,至今还有201705元未支付。秦文凤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之后,详细分析案情,提出诉讼方案,万某完全赞同秦文凤律师的意见,并决定委托秦文凤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1、湛江某公司支付万某工程款140000元,质量保修金61705元,利息从2011年1月计算至2019年11月的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为68730元,共计270435元; 2、湛江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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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
接受委托后,秦文凤律师收集证据,跟湛江某公司沟通,请其尽快支付货款,湛江某公司不予理会。
预约立案
秦文凤律师随后在网上预约立案,法院告知因为是四个工地,需要按照四个案件立案起诉,秦文凤律师随即重新整理案卷资料,分成四个案件重新预约立案。
诉前联调
案件进入诉前联调阶段,秦文凤律师积极跟进整个调解过程,最终案件双方意见一致成功调解。
进入诉前联调阶段后,湛江某公司收到法院的调解电话,认为价款过高且无法一次性支付,要求重新当面对账。双方约定时间对账后确认款项在17万元左右,万某要求湛江某公司加上律师费、违约金一共支付20万元。秦文凤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努力维护万某需求,最终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湛江某公司同意四个月分四次支付共计18万元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案撤诉,现万某已收到第一笔款项。
与描述相符
4.5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深圳 (CP2019092541221)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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